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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28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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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7/28   来源: 山东省物价局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核查成本,夯实药品定调价基础。今后我省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必须经过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生产企业申请定调价应提供全部明细成本和真实的出厂和流通环节价格资料;上报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成本审核报告;外省企业在我省备案公示药品价格,必须提供经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价格资料。

  二、完善程序,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依法履行价格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程序。要尽快建立健全各项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完善药品定调价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三、政府指导价药品实行目录动态管理。省物价局根据国家药品定价目录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时调整省管药品定价目录,科学核定和公布指导价格。新列入国家和省定价范围的药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现行市场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四、规范药品价格备案公示工作。药品备案公示的范围限定于政府指导价药品。凡我省定价药品一律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制定公布价格。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完善药品政府制定价格评估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市场价格的跟踪监控,发现药品实际结算价格与政府规定指导价差距较大、市场流通费用过高,以及各方面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要立即查证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建议,省物价局要及时重新核定价格。

  六、做好省管药品指导价格复核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省物价局将对已公布的省管药品指导价格进行有计划、分步骤地复核,复核工作在今年底前完成。

附件: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二、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省 物 价 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发改电[2010]19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最近,新闻媒体集中报道了个别药品价格严重虚高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工作基础。成本价格调查是做好药品定价工作的基础.各地在制定价格时,要对生产企业提供的成本明细进行严格审核。对从市场调节价转为政府定价的药品,政府核定价格时应要求企业提供实际出厂价格发票及成本资料,掌握真实成本信.息,防止虚列成本、虚报价格.加强政府定价药品市场购销价格及流通环节加价率的监控,发现流通环节加价过高、实际交易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格的,要及时降低零售指导价格。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定价程序。各地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必须开展成本价格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确保定价成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实行集体审议制度.要逐步创造条件推行定价前公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价格行为。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价格。确因工作需要须了解企业自主定价情况的,可要求企业报送相关资料,内部使用,不得以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控制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对市场调节价药品进行价格认证。确需认证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并按谁认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关。对之前已备案、公示或认证的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要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取消。

      四、及时调整价格。对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要根据成本及市场购销价格变化及时调整.中央定价的药品,我委将按计划分批核查,发现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要重新核定价格.各地也要组织力量,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本省公布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当前,重点要对价格偏高、各方反映较多的药品价格进行调查,及时降低价格。

      五、加强组织领导。医药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药价格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对于组织不力,工作不落实的地方,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把关不严、虚高定价,实行地方保护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二:

    发改电[2010]21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下发后,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正在采取措施予以贯彻落实,但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区还在观望,行动迟缓。为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尽快制定工作计划,全面复核药品价格。各地区要按照发改电〔2010195号文件要求,加快制定工作计划,立即着手对已定价药品价格的复核。各地药价复核工作应在今年底之前完成。615日前,各地要将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安排报我委(价格司)。我委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矛盾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我委将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我为定价范围内的药品,我委将专题研究部署复核工作。

      二、及时处理举报,妥善化解矛盾。近一段时间,药价虚高的反映和举报增多,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受理举报案件。对于群众反映价格虚高的药品,要及时开展调查。属于我委定价范围的,要及时报告。对于地方及我委定价品种实际出厂价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核实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通报当地招标采购部门,重新核定中标价格。各地要根据实际出厂价格及中标价格,临时降低相关企业在本省(区、市)的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针对企业自主定价中的暴利行为,要认真查处,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核查成本,严格把住关口。各地要加强药品成本和购销价格调查,健全工作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对于地方定价的药品,核定价格必须进行成本审核。各地上报我委的药价调整建议,必须附晨报审核报告,并对报告结论负责。对2009年以来新增进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品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场购销价格调查,特别是实际出厂价格的核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增加责任意识。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十分敏感。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价格,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药价管理作为当前一件大事抓好抓实。在做好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各方面客观看待药价虚高的体制性成因,为推进药价改革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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