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及辛集市、定州市物价局:
6月26日我局与省卫生厅、人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冀价管〔2013〕56号)。按照文件要求,自7月1日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123所县级公立医院,在执行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的同时,向外销售的药品全部实行零差率(中药饮片除外)。为保证改革效果,真正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改革中受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123所医院,要保证自7月1日起全部药品(含库存药品)要按照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其中:已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省采购价;未实行省集中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1.15)。这些医院要在其醒目位置,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示牌或公示栏等形式,对所有药品原销售价格、原购进价格以及实行零差率以后的销售价格进行公示,并悬挂12358举报电话温馨提示牌,方便群众监督执行。上述购进价格指扣除所有销售折让、返利等以后的净价。
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123所医院,要在7月4日前将6月30日24:00库存药品的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采购来源、购进价格及库存数量等信息以Excel表格形式上报给所属的设区市物价局备案(辛集市、定州市直接接受本辖区医院的上报)。
二、开展改革方案价格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各设区市及辛集市、定州市物价局要在近期对试点医院开展一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违规加价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省物价局也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对这些试点医院的用药结构以及自费药、廉价药、短缺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对实施新的价格改革方案前后的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信息和分析结果要及时上报省局。
三、认真落实医药价格公示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试点医院的医疗服务价格按规定调整后,必须严格执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对住院病人当天发生的费用按明细项目(包括医疗服务、药品和材料)逐笔登记,做到一日一清。患者出院时,按清单所列金额付费,与清单不符的费用患者有权拒付。
全省物价系统特别是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的123所医院所在县的物价局,应增强在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要通过本次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从降低药品价格中切实得到实惠。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