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要求,现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价格中未列剂型规格品种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核定如附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普通塑料袋、瓶包装的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按最高加1元执行、非PVC软袋或PP瓶包装的药品按最高加价4元执行。
二、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890号)关于加价率的相关规定,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销售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0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