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参保群众正常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3月21日我局印发《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2〕39号)文件,通过优化医保业务经办流程、临时调整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用药量等方式,有效的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减少人员聚集,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我市疫情已转入常态化防控,为确保医保服务平稳衔接,《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保经办服务的通知》(莆医保基金〔2022〕39号)执行至2022年6月15日,自2022年6月16日起恢复原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规定由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