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保局,全市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精神,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及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眼科、耳鼻喉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5〕29号)等要求,经研究,决定规范我市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类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整合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5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80项(详见附件1)。
(二)整合骨骼肌肉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576项(详见附件2)。
(三)整合神经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82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35项(详见附件3)。
(四)整合心血管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9项,停用原执行价格项目332项(详见附件4)。
二、明确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明确眼科、骨骼肌肉系统、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类别。
三、有关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更新,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主动做好群众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医保部门要加强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医保基金使用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三)规范后的眼科、骨骼肌肉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15日起执行。规范后的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自2026年4月30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广元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