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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0)

发布时间:2011/8/10 13: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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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

闽劳社[2000]257

各地(市)劳动局、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精神,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 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充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同时兼顾全省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进行管理。

    第四条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福建省《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采用排除法,制定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以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不得删减。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第八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掌握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的临床适应症,在诊疗项目开展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征得同意后再提出申请。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落实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要加强医德教育和业务建设、规范诊疗行为,教育全体医务人员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科学的应用现代诊疗技术手段,提高诊疗技术水平。各统筹地区可制定大型仪器检查项目临床检查出率标准,列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定点医疗机构新开展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必须经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医疗保障诊疗项目目录管理,否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律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依据国家基本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省物价等部门新批准的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和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适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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