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人社秘〔2011〕13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的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字〔2000〕2号),现将医用材料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结算,其个人先付比例按材料产地分别规定,其中:国产的(产品注册证为“械(准)字”)个人自付比例20%,进口(产品注册证为“械(进)字”)个人自付比例50%。
二、参保人员使用上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将本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医用材料,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实行,原《关于部分特殊器材及诊疗项目报销等问题的通知》(合医改办〔2004〕4号)中,有关特殊材料报销的规定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