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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关于调整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5/4 15: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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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合人社秘〔2011〕137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的管理,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合医改字〔20002号),现将医用材料支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使用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范围内的,并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可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按照乙类项目结算,其个人先付比例按材料产地分别规定,其中:国产的(产品注册证为“械(准)字”)个人自付比例20%,进口(产品注册证为“械(进)字”)个人自付比例50%

二、参保人员使用上述材料所发生的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后,应将本医疗机构使用的,符合《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范围的医用材料,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做好目录对应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171日起实行,原《关于部分特殊器材及诊疗项目报销等问题的通知》(合医改办〔20044号)中,有关特殊材料报销的规定废止。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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