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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转发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调整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3/21 14: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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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30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调整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15号)和《关于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政策的补充通知》(内医保办字〔2025〕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综合诊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 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次规范整合项目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门诊诊查费(普通门诊)”、“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门诊诊查费(便民门诊)”、“急诊诊查费(普通)”、“互联网诊查费(首诊)”、“互联网诊查费(复诊)项目"、“救护车转运费”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实行同城同价。

    三 、蒙医门诊诊查按照“门诊诊查费(中医辨证论治)” 收取,其他诊查类项目收费不区分西医、中医(蒙医)。患者接受医师(护师)首诊并按规定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后期进行门诊注射、输液、换药、理疗、血透、放疗、心理、康复训练及中医(蒙医)外治、针法、推拿、拔罐、针灸、骨伤等治疗时,不得重复收取门诊诊查费。

    四、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查费(复诊)”服务,如对普通疾病或慢性病仅开处方药限收2元。

    五、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独立卫生间的,床位费费用减收10元/床位 · 日。

    六、分级护理费、住院诊查费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出院当天中午12点之前按半天收费,中午12点之后按全天收费。床位费入院当天按一天计算收费,出院当天不计算收费。

    七、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套)医疗机构必须每周免费换洗一次, 一次性床上用品、病号服、婴儿服以病人自愿购买为原则。

    八、除本文规定的同城同价医疗服务项目外,三级医疗机构按自治区最高限价的100%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90%;二级医疗机构在院外开设的门诊部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和一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最高不得超过最高限价的80%。

    九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密切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对擅自增加医疗服务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更改计价单位、强制提供服务或耗材并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一、“一般诊疗费”仅限基层公立机构收取,所定价格涵盖诊查费、肌肉注射费、静脉输液费合并计算的费用。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只能收取“一般诊疗费”,不与各类“门诊诊查费”和“注射费”同时收费。普通疾病或慢性病仅开处方药减收5元。各医疗机构要落实长期处方管理制度,减轻患者就诊负担。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8日起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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