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转发给你们,文中已明确价格水平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具体价格的品种规格,由企业报我局核定正式价格(企业申报时应提供产地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产地零售价)。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9〕27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研究,对部分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委发改价格〔2009〕2489号文中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委发改价格〔2006〕1542号文附表二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Lepetiti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发改办价格〔2009〕1239号文中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附表一和附表二中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附表一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发改价格〔2006〕2989号文附表一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钻胺胶囊价格,暂由各地根据企业成本情况制定临时价格。
四、注射用尖吻腹蛇血凝酶、牛黄清感胶囊属专利药品,在我委核定价格前,暂由各地制定临时价格。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在与日本小野药品工业株式会社协议期内,暂按原研制药品定价,具体价格由各地制定。
附表:部分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修订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