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公布的药品价格,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对企业申报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核定公布我区最高零售价格;对过去已公布零售价格的药品,我委将分期分批理顺价格。
二、自治区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含部队、兵团)、各级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的药品价格要严格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执行。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贯彻落实。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我委2005年5月公布的《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文件的通知》(新发改价农〔2005〕11号)同时废止。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