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集中招标采购及议价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余价字[2003]15号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县(区)物价局,仙女湖风景区经济发展局,高新区商经局,市直及中央、省驻市各有关医疗、经营单位:
为促进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健康发展,确保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按照降价的大部分利益让给患者,并兼顾医疗机构采购招标药品积极性的原则。根据省计委赣计商字〔2002〕921号文和我局余价字〔2003〕12号文的规定,制定我市2002年度集中招标采购及议价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中标零售价格除市人民医院等九家投标单位执行外,市内其余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执行。
二、本通知规定的零售价格为中标最高零售价格,医疗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中标最高零售价格下浮,具体下浮由医疗单位确定,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积极参与当地招标采购药品工作,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行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擅自突破本通知规定的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