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沪价检(2118)0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药品价格大检查。现将《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自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各药品批发企业、各类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5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市的药品价格通知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小结。
2、6月1日至6月30日为互查与抽查阶段,协会价格办公室在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互查与抽查。
3、7月1日至7月30日为总结报告阶段,协会价格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的检查小结和互查与抽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检查报告通报全行业。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价格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无误,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的;
2、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制度执行情况;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的要求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将本次检查作为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自觉贯彻落实政府的价格政策,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企业诚信体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将自查小结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附表:《药品价格自查信息反馈表》
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沪价检(2118)00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现在开始,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药品价格大检查。现将《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药品经营企业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自查。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包括各药品批发企业、各类药品零售商店、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检查时限:2010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
时间安排:
1、从即日起至5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各企业根据检查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对照国家规定和本市的药品价格通知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形成自查小结。
2、6月1日至6月30日为互查与抽查阶段,协会价格办公室在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互查与抽查。
3、7月1日至7月30日为总结报告阶段,协会价格办公室根据各企业的检查小结和互查与抽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形成检查报告通报全行业。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价格和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无误,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降低价格的;
2、药品销售企业明码标价制度执行情况;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的要求
各药品经营企业要将本次检查作为完善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机制,自觉贯彻落实政府的价格政策,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建立企业诚信体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检查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将自查小结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送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价格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附表:《药品价格自查信息反馈表》
附件:关于开展本市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rar(http://www.spta.cn/front/download.do?id=10210&type=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