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组织人社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异位妊娠病、血栓性外痔、混合痔等3个病种继续按中医疗效价值付费。
二、中医病种疗效付费按《钦州市中医按疗效付费病种入组表》(附件2)入组。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部分病种按疗效价值付费工作的通知》(钦医保发〔2023〕17号)同时废止。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钦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