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要求,为建立低价药品清单动态管理调整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确定我省低价药品清单,低价药是指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
二、低价药品实行清单管理,自愿申报,动态调整。药品生产经营者可根据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态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进入或退出,凡进入或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如实填报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信息登记表,经我局确认后公示。
三、对列入低价药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药品通用名称、生产企业、规格、计价单位、零售价格、价格举报电话等信息,药品价格调整的要及时更换标签。
四、药品生产经营者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五、药品生产经营者可直接向我局递交低价药品相关资料(西安市新城大院省物价局),也可通过电子邮箱报送。
联系人:马京敏 电话:029-63913641
邮箱:465656865@qq.com
陕西省物价局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