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829号)转发给你们(见附件1),请认真贯彻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按照《通知》和《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相应降低由我委根据差比价制定的部分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见附件2。
二、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仅指适用于以上所标注企业的单独定价品种,其他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凡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2010]2829号)已取消单独定价的品种,我委根据差比价制定了价格的同企业其他规格,一并相应取消单独定价资格。
四、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省内所有药品经营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2.部分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