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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三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2/4 16:5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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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 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三批)》的通知
即墨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黄岛区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6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中实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以下简称新版项目规范)的要求,我局根据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的实际情况,从新版项目规范中筛选了中医部分全部医疗服务项目,制定了《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三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印发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对《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12〕46号)的补充,共328项(不含子项目184项)。项目收费要求仍按照青价费〔2012〕46号文件执行。
  二、本通知中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按本通知执行。
  三、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价格调整、报销联网和价格公示工作。试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四、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试行。2005年版《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青价费〔2005〕53号文件)“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全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附件:青岛市实施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第三批)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2014年2月8日
   
  青岛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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