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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医保发〔2019〕73号文件切实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0 1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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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谈判药品落地工作。做好2019年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市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谈判药品政策落地实施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和落实,确保广大参保患者如期享受到相关待遇。

二、认真落实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各市医保部门要强化管理,及时组织医疗机构规范采购谈判药品,根据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谈判药品情况,合理调整确定医保总额控制指标。要将采购、使用、配备谈判药品情况,患者投诉举报情况等纳入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价格昂贵的谈判药品,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特药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模式,参照高值药品“三定”管理办法执行,要加快医保信息系统改造,全面推行即时联网结算。各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谈判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管理指导,确保及时配备、规范合理使用。要将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情况,作为医疗机构是否落实相应功能定位、是否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等的重要参考指标进行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采购和使用的主体,要将谈判药品纳入药品采购目录、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及时配备、合理使用谈判药品,切实满足参保患者用药需求。

三、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谈判药品配备、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和信息报送机制。各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统计汇总谈判药品相关信息,2020年上半年每月10日定期向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报送有关情况。各地要及时了解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进展缓慢,不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执行的,将予以督导通报。政策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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