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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医保电子凭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5 14: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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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莆医保综〔2022〕196号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2年医保电子凭证和移动支付有关工作情况的通报》(闽医保函〔2022〕248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参照其他地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电子凭证月度、年度扫码结算率目标均提高至90%,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所)医保电子凭证月度、年度扫码结算率目标仍为30%。为和省医保局保持一致,统计口径也分别为月度统计和年度累计。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电子凭证月度扫码结算率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其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记帐金额于下月预付时预付比例减少5个百分点。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电子凭证月度扫码结算率低于60%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月度扫码结算率低于15%的,其当月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记账金额于下月暂停预付,预付款每月累计扣减或暂停,直至其完成医保电子凭证任务次月,予以一次性返还。将医保电子凭证扫码结算率纳入信用管理,年度累计未达到医保电子凭证年度扫码结算率目标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当年度评定为信用C级,并扣减当年度结算总金额的0.8%(每年度结算一次)。

二、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的分数比重,并纳入公立医院院长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如医保电子凭证年度扫码结算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公立医院,“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项目考核总分数为0。

三、不定期通报各县区医保电子凭证激活和应用情况。各县区医保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宣传医保电子凭证,加强与卫健部门、支付宝等沟通协调,设立巡查小组,逐一走访定点医药机构督促医保电子凭证推广应用,包括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电子凭证的全流程使用。对医保电子凭证结算率低的定点医药医构,各县区医保分局领导要及时约谈医药机构负责人。将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推广工作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考核,确保达到省医保局确定的工作目标。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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