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呼吸和泌尿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1号)有关要求,现对我市相应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和价格核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呼吸类项目68项、泌尿类项目87项,废止现行呼吸类项目78项、泌尿类项目190项,修订呼吸类项目2项,并相应核定各类别全市最高指导价,明确医保支付政策。有关项目价格、废止及医保支付政策详见附件。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呼吸和泌尿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价格项目收取费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三、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要精心组织,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有序完成立项指南落地实施工作,并密切关注医疗服务价格、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和医保基金支付变化等情况,主动联合市场监管及卫健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更好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价格行为,强化基金监管,为老百姓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