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霉素V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霉素V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1〕326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青霉素V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的要求,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实际销售情况,决定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此次调整国家公布的有188个品种1285个品规,我省对相关品种按药品差比价增补684个品规,合计1969个品规。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为调整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价格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的规定执行;附表三为取消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个别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同时,取消阿斯利康公司生产的单硝酸异山梨酯缓释片的单独定价的资格和价格;附表四为《河南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本通知附表中未列的规格,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三、全省在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执行期间,如我委调整有关药品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四、全省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如高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一律按照文件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全省各医疗机构销售相关药品实际零售价格低于此次公布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零售价格。
五、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委已下发过正式文件,但实际出厂价格、实际销售价格或中标临时零售价格与指导价偏差较大的药品,应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采取临时措施降低其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照常生产经营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文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三、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四、河南省增补部分剂型和规格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