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2]2822号)精神,现将复方氢氧化铝等西药的最高零售价格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共199种。其中92种甲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3年1月15日起执行,详见附表一;107种乙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详见附表二。带*号为省补充剂型规格。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由生产、经营企业在2003年1月30日前向省物价局申报,重新核定价格,逾期不申报的,原价格即行废止。
三、附表所列GMP最高零售价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执行的价格。GMP企业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进口药品按照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拥有产品专利权的企业,可按照附表备注的原研制药品所对应的价格执行。
四、申请单独定价的企业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在单独定价前,须按本通知规定的价格执行。
五、凡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未列剂型、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为非处方药品(OTC)的,自批准之日起,该药品改由企业自主定价,原规定价格不再生效。
六、已过专利保护期与国内仿制药品差价超过规定幅度的原研制药品,本通知公布的价格为临时价格。上述原研制药品价格将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经专家评审后重新核定其价格。
七、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要抓紧将规定价格向社会公示,并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浙江省物价局
200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