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我省已公布的闽价医〔2011〕73号基础上调整增补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类药品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具体价格详见附件。其他有关规定按《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医〔2011〕73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1年5月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增补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