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各药品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精神,我局于今年下半年启动了市管药品价格的全面调查复核工作。经核实,截止目前,仍有部分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尚未报送调查资料。为切实做好药品价格调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尚未报送调查资料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具体企业名单及品种见附表),应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的通知》(渝价〔2010〕228号)和《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市管药品价格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价〔2010〕248号)的要求,于2010年12月5日前将调查资料送到重庆市物价局五楼行政审批大厅(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山路8号科创大厦,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512155)。
二、在上述规定时间内,附表中所列药品生产(进口)企业仍未报送调查资料的,其相关药品视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无销售,对此,我局将按照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废止这部分企业原在我局公布的药品价格,并向社会公告。
附表:需报送调查资料的药品生产(进口)企业及品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