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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

发布时间:2010/4/26 16: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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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的通知粤价〔2010〕79号

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医疗机构,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为促进临床医疗服务的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技术和临床需求的发展情况,经专家论证、向社会公示、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制定了 “组织乏氧显象”等省第一批新增医疗价格服务项目(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自主确定具体的医疗服务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附件所列项目提供医疗服务,执行市场调节价,并报同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附件所列的项目最高价格标准内,于2010年5月20日之前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
    四、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机构和省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省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五、自2010年6月1日起,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按《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粤价〔2006〕131号)、《关于公布机械辅助排痰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粤价〔2009〕189号)、《关于修订<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部分内容的通知》(粤价〔2006〕237号)、《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内容的通知》(粤价〔2009〕8号)和本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原经各级物价、卫生部门备案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一律废止。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如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仍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粤价〔2006〕227号)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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