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价格管理工作制度。开展对我省已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与现行市场购销价格情况进行梳理。针对发现的问题,重新明确我省药品价格管理工作规范,完善定价程序,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改进价格管理办法。
二、加强对原属市场调节价品种新增列入国家和我省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价格监管。要求企业提供真实出厂交易价格,调查核实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情况,严格审核药品生产成本费用,防止虚报成本,虚高定价。
三、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定价药品的市场购销价格及流通环节加价率的监测和分析,如有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严重偏离政府指导价或流通环节加价率过高的药品,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物价局将适时组织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并按定价管理权限上报国家发改委或及时调整省级定价药品政府零售指导价格。
四、各地价格部门要加强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近期开展的国家基本药物价格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流通环节恶意加价和违价行为的打击力度。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