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物价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我局重新调整制定了《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范围
(一)《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除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品种以外的药品。
(二)增补进入湖北省《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以及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复合药目录的品种。
(三)医院制剂与中药饮片。
(四)国家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批发价格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
(五)二类疫苗。
二、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的定价形式和内容
《医保目录》与《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均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可以向下浮动,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
中药饮片只控制零售作价差率,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0%的加价率作价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和二类疫苗分别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
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管理
(一)《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修订后,对列入我省定价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根据药品生产(进口)成本及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核定零售价格。在制定公布价格前,国家或我省原已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执行;未公布价格的,经营者可暂按现行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二)在我局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中,凡属于新列入湖北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在国内首次上市,尚无市场价格的品种或剂型,生产经营企业应向我局申报价格。在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前,申报企业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制定价格试行;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生产经营企业可暂时制定试销价格。我局制定公布价格后,则统一按公布价格执行。
(三)当我局调整制定的药品价格公布实施后,此前公布的与之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对同一品种尚未公布价格的其他剂型规格的价格进行调整,并在规定时间内报我局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未列入国家和我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以及标注以"天然麝香"及"天然牛黄"入药的中成药,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退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的药品,原公布的价格一律废止。
(二)《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相应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生效时间以我局公布的日期为准。本目录中其它类别药品品种的调整,以相关职能部门公布的实施时间为准,我局不再发文。
本通知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