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卫生局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区、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改局(医改办),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指导意见》(鲁价费发〔2011〕12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1〕10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现就一般诊疗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具体收费标准、项目内涵、说明等见附件。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的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三、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参保、参合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按照90%的比例给予支付,个人自付10%。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要结合实施门诊统筹制度和付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一般诊疗费支付水平。
四、医保和新农合对按规定应支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补偿部分的具体支付办法,由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一般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
六、各相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到本通知后,应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做好一般诊疗费项目的公示工作。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青岛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各级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八、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青费4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