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56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的有关价格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定点生产企业供我省城市社区和农村市场的最高零售价格。附表中公布的中成药蜜丸、口服液等代表规格品,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按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中蜜丸是指大蜜丸或小蜜丸。
二、附表中已按国家文件要求公布了定点厂家生产的部分药品非代表规格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市场上如有附表中未列的供我省城市社区和农村市场的其他非代表规格品在销售,定点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应于9月1日前向我局申报核价资料,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逾期未向我局申报价格的,不得以原定价格在我省城市社区和农村市场销售。定点生产企业应将规定价格印制在外包装上。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价格的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市场变化情况,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报告我局,我局将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
四、本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表: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非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省物价局
2008年0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