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医疗保障局(分局),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的工作部署,现就我市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和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对公立医疗机构“250403089S-2/2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单样检测)”“250403089S-2/3新型冠状病毒RNA测定(混合检测)”“250403091S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和“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进行了调整。请各有关部门和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检测价格及疫苗注射结算标准等事项的通知》(粤防疫指办函〔2022〕192号,见附件)的规定,从4月8日起执行。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按明码标价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及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各地医保行政部门督促医保中心落实新冠病毒疫苗注射医保结算标准,同时加强督促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价格管理政策,确保政策落地。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