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减轻患者的负担,根据有关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差比价规则》的规定,我委对部分价格偏高的药品进行了降价(详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述降价药品价格制定后,凡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它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水平。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监测,对实际零售价格与规定的最高零售价相差较大的及时报告。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5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降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