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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遴选谈判药品双通道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12 9: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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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江西省双通道谈判药品管理暂行办法》(赣医保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提升双通道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时间

    按照依法依规、节约政府公共资源、集中高效的原则,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材料受理时间从2024年12月24日9:00起至12月27日17:00止。定点医药机构可根据本通告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如实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纳入本次遴选。医药机构应提前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供评估专家查阅,以现场提供的材料为准,不接受事后补充,所有材料涉及的时间节点截至2024年12月27日17:00。

    二、申请条件

    已经纳入宜春市医保定点规范经营三年以上且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的医药机构:

    (一)双通道医疗机构条件

    1.具有相应诊疗技术,具备相应的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或已与具备相应的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按功能定位和临床需求及时采购配备相应双通道药品的二级及以上实体定点医疗机构。

    2.建立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提高医保用药管理能力,确保医保用药安全合理。

    3.设置双通道药品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明确职责,规范流程,执行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有关规定。

    4.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部门通报,或被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

    5.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服务协议。

    6.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7.具备完善的医保用药管理制度,包括:双通道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诊断、评估、购药、治疗、结算等院内全过程管理)、双通道药品流转处方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双通道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等。定点责任医生开具的流转处方和首次申请评估表,留存所在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查,并定期配合双通道药店核对备查。已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衔接和部署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

    8.建立院内双通道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作为双通道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开设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按需配备,应配尽配。不得以药占比、变相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医保总额等为由,影响双通道药品的配备和使用,确保病人合理用药需求,不发生病人投诉。

    9.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10.上一年度绩效分级评估考核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民营医疗机构要求为“三进”行动参与单位。

    (二)双通道责任医师条件

    1.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主任、科室副主任可放宽到主治医师)。

    2.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3.执行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双通道药品法定适应症、限定支付范围开具处方,不得推诿病人,不得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

    4.近三年内,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督、药品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处理。

    (三)双通道药店条件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资质合规、信誉良好、设置专门服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

    2.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

    3.药店独立设置,实际经营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专区面积40平方米以上,包含独立的药品领域,用于仓储、药品销售、药学服务、培训宣教、病人服务和休息等。

    4.建立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质量安全。双通道药品的“进、销、存”纳入医保信息化全程监管,收银台、冷链存储等重点区域安装可以与医保监管需要对接的24小时实时监控高清摄像头,确保记录留存可查。

    5.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医疗保障、市场监督、药品监管部门处理,或被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重大舆情事件。

    6.近三年内,未因违反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等,被医保部门暂停定点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7.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且满足对所售药品实现电子追溯。配备有我省双通道药品品种的备药率不低于30%(按照最新双通道目录名单计算,相同药品下不同规格、剂型、厂家归属同一通用名,只能算一个品种的备药率),且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8.按不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

   9.至少配备2名注册在药店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执业药师。营业时间要确保有注册在本店的执业药师在岗。

    10.《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与相关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冷链运输配送协议。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含不间断电源和断电警示系统),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

    11.双通道药品的注射制剂,应当由双通道药店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双通道医疗机构。

    12.需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衔接和部署应用,确保医保电子处方顺畅流转,通过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接受纸质处方,并留存双通道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首次申请评估表,并做好登记存档工作,妥善保存参保人员每次购药记录,在申请医保基金拨付前,主动定期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核对记录备查。

    13.执行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配药时,须严格审核处方和查看参保人员历史用药记录,是否与申请评估表一致,是否符合用药逻辑,处方、评估表审核合格后方可调配。同时须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做到人证相符。若非患者本人至药店购买双通道谈判药品,要求需提供被委托购药人的身份证信息及联系方式,如导致医保基金流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4.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

    15.要求上一年度绩效分级评估考核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并为“三进”行动参与单位。

    三、申请材料

    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所有材料全部使用A4纸制作,编制目录、标注页码(逐页加盖公章,单位承诺函需法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序装订成册,并扫描成PDF文件与word电子版一并提交。

    (一)医疗机构材料

    1.《宜春市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等级证明材料。

    3.具备使用相应双通道药品的功能科室力量、诊疗技术、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或已与具备相应的基因和病理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签订了委托协议的详细说明,以及相应证明材料。

    4.已经配备或承诺在纳入双通道后及时配备的相应双通道药品信息明细表(附件3)。

    5.双通道药品专门的服务岗位、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设置详细信息表。

    6.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佐证材料。

    7.具备完善的医保用药管理制度:院内双通道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开设双通道药品进院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双通道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诊断、评估、购药、治疗、结算等院内全过程管理)、双通道药品流转处方监控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双通道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等。

    8.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药品全流程可追溯,确保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

    9.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含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科主任、科室副主任可放宽到主治医师)责任医生信息表(附件4)。

   10.《宜春市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医疗机构承诺书》(附件6)。

    (二)药店材料

    1.《宜春市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2)。

    2、单体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及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具备“生物制品”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单体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及门店)的组织机构表(内设机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职称)、内部制度(包括:医保人员管理制度、医保药品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等)。

    4.设置的双通道药品专门服务岗位、专职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设置详细信息表。

    5.完成贯彻执行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工作佐证。

    6.药店平面布局图(实际经营面积小于80平方米,或专区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不予纳入)。

    7.双通道药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和“进、销、存”全流程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落实存储、配送、使用等环节安全责任。按要求建立了药品电子追溯系统,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有关情况说明。

    8.按供应能力和协议要求规范配备双通道药品,具有长期稳定的供药渠道,确保双通道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已配备的双通道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已经配备或承诺在纳入双通道后及时配备的相应双通道药品信息明细表(附件3)。

    9.按不超过联动我省医保支付标准的价格销售双通道药品的情况说明。

    10.至少2名注册在药店并参加职工医保缴费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和参加医保缴费凭证的复印件。

    11.具有与经营冷链药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配送设施设备(含不间断电源和断电警示系统),以及冷链管理全过程有记录可追溯的详细情况说明。

    12.收银台、冷链存储等重点区域安装可以与医保监管需要对接的24小时实时监控高清摄像头,视频记录留存可查情况说明。

    13.与相关双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冷链运输配送协议(未签订不予纳入),双通道药品的注射制剂保证安全、及时地配送至参保人员就诊的双通道医疗机构详细说明。

    14.执行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电子处方和《江西省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使用申请及评估表》、查看参保人员历史用药记录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身份,若非患者本人至药店购买双通道谈判药品,要求需提供被委托购药人的身份证信息。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中心接口衔接和部署应用,留存双通道医疗机构电子处方、首次申请评估表,妥善保存参保人员每次购药记录。在申请医保基金拨付前,主动定期与开具处方的医疗机构医保科进行核对等详细说明。

    15.加强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和政策宣传,为每位备案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完整记录其双通道药品使用信息详细说明。

    16.《宜春市双通道谈判药品定点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9)。宜春市备药品谈判双通道宜春市

    四、工作要求

(一)有关医药机构应实事求是组织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直接取消申请双通道的医药机构(本店)医保定点资格,同时对所有连锁经营店全面暂停医保服务实施整改。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所辖地双通道医药机构申请材料受理和初审工作,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严禁受理不符合条件医药机构的申请材料。

(三)各县(市、区)医疗保障部门初审后将合格材料上报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科,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择优评估确定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并在宜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后执行。

(四)遴选过程全程接受监督,监督电话:0795-3219305

    监督邮箱:yysyyjc@163.com。

宜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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