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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照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理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1 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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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19〕88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取消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1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促进我市医疗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对日照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规范理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巩固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成果。严格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字〔2019〕189号等文件要求,巩固我市2018年取消医用耗材加成改革成果。

二、规范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

降低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提高综合、病理、治疗、介入、手术、中医类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分级定价,不同难易程度的诊疗项目价格保持适当差价,促进分组诊疗。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附表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公立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确定实际执行价格。实行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病种,其具体收费标准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全面落实药品、耗材零差率政策,从严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将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价格改革的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关切。要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应对,有效化解,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群众得到实惠。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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