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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四川省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4/11 11: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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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医保规〔2022〕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我市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按不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单人单检项目价格调整至28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名称修改为“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混合检测)”,项目编码不变,项目价格调整至8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废止。
       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自医保发〔2020〕54号)执行。
       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落实责任,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政策按时、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医保局。
       四、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和价格公示等工作。
       五、本通知自2022年4月7日起施行,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再次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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