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或《药品差比价规则》未明确差比价关系的药品,原则上不区别价格。已制定公布价格的,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将分期分批梳理调整。对属特殊情况,确需暂定差比价关系的,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相关规定,从严确定。
二、医疗机构制剂应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制定价格。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差比价规则》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价格的,要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3月《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36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