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89号)精神,我局对河北省国家基本药物2010基层版(公开招标部分)中标结果进行了审核,现将中标药品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河北省国家基本药物2010基层版(公开招标部分)的省集中采购价格(含基层配送费用)和零售价格,均为最高限价。
二、根据《〈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补充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议价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要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我省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议价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三、其他医疗机构按不超过附表所列零售价格销售表列药品,实际加价率不得超过15%。
四、我省首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与省集中采购价格相差悬殊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馈,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组织力量加大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涨价,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六、附表所列省集中采购价格和零售价格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在河北物价网(网址
www.hebwj.gov.cn>)和河北省医药价格信息网(网址:
www.hebyyjg.gov.cn)进行公示。
附件:
1、河北省国家基本药物2010基层版(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公开招标部分)价格表(附表一)
2、河北省国家基本药物2010基层版(中成药公开招标部分)价格表(附表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