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保目录调整情况,省物价局决定对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山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二、《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省定价药品目录相应进行调整,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具体品种、时间等,以省物价局公布为准。
三、省内医疗机构自制的药物制剂价格实行分级管理。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剂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其它医疗机构销售的自制剂价格由所在市物价部门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