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新增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核定的请示》悉。根据《丽水市发改委 丽水市卫生局 丽水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医疗机构普通病房床位价格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2〕412号)精神,经实地察看,现对上报的新增综合病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进行核定,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一)四类普通病房:
双人间:53元/床.日。
三人间:43元/床.日。
为减轻低收入患者负担,按规定设置收费标准在20元/床.日的低价位床位。
具体病房病区号、房号、床号、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二)病房内加床按同类床位价格减半计收:走廊加床13元/床.日;使用气垫床加收7元/床.日。应患者要求多人间病房包间的,在原单个床位价格基础上加收80%;应患者要求提供陪客躺椅的价格2元/床.日。
(三)病房内配备空调、呼叫系统、中心吸氧、吸引系统,移动餐桌、衣柜、床头柜、木凳(椅)、手摇病床(垫被褥、床单、枕套、枕芯、毯子、凉席)、病人服装、废品袋(或篓)、热水瓶等用品,病区配有病人用的微波炉。病房床位价格标准已含空调费,病房使用空调每日开放时间不少于10个小时,医院按规定做好病房取暖降温工作。不得另行收取病房消毒、医疗垃圾处置、大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
二、病房床位价格按“计入不计出”原则计收,即入院当天计收一次,出院当天不收;当日入院当日出院的,按一天计收床位费;各类床位费不能同日加收。
三、做好价格公示。严格按照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显著位置公示病房的种类及价格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规范等事项,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上述床位费标准自2016年9月26日起执行。
附表:丽水市人民医院新增综合病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发改费管〔2016〕312号
附表:丽水市人民医院新增综合病区普通病房床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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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几人间 |
病区、房号(床号) |
收费标准
(元/床.日) |
卫生间
(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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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双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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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1(61,62)、2823(69,70)、2825(71,72)、2826(73,75)、2827(76,77)、2828(78,79)。 |
53 |
有单独
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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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
三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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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51,52,53)、2819(55,56,57)、2820(58,59,60)、2829(80,81,82)、2830(83,85,86)、2831(87,88,89)。 |
43 |
有单独
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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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位
床位 |
2822(63,65,66,67,68)。 |
20 |
有单独
卫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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