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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泸州市医疗保障局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22 16: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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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6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调整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待遇支付政策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的88种单行支付药品(不含尼洛替尼和舒尼替尼)和18种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不含伊马替尼和达沙替尼)(见附件)发生的药品费用,不区分门诊和住院,不计起付线,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参保人员因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间质瘤等疾病使用尼洛替尼、舒尼替尼、伊马替尼和达沙替尼发生的药品费用,不区分门诊和住院,不计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按照75%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和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12万元,支付的总金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药品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强化经办管理服务

单行支付药品或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继续执行五定管理,即定认定机构、定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供药机构和实名制管理,对参保人员使用和报销单行支付药品或参照单行支付管理的高值药品继续实行医药公司(或定点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双通道”制度。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及时做好全市医保信息系统药品目录编码维护和过渡衔接工作,特别是Ι类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目录和居民医保“两病”用药目录调整。各级医保部门要督促各定点医药机构加强药品的购进销售、信息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要将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维护进入泸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三、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医保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待遇享受人员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医生和患者出现的弄虚作假、串换药品和售卖药品等骗取医保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予以严肃处理。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预警,逐级上报。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所辖区县待遇享受人数、备案药品种类、药品使用数量、药品费用金额、基金支出金额等,对用药量大、费用高的供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进行追溯,对可疑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等进行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19〕60号)和《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19〕69号)不再执行。国家和省若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2月22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见附件1)精神,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

(一)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面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及有关文件中规定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西药和中成药,未纳入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且我省尚未调出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调出的药品不再执行。按现有规定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除国家规定不得支付的外,其余可以继续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完善我省医保药品管理政策

(一)统一药品分类。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和部分高值药品支付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27号)精神,对谈判药品和高值药品实行全省统一分类管理。经专家论证,将国家2020年谈判新增的维得利珠单抗等29个药品纳入单行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单行支付药品共88个,详见附件2;将国家2020年谈判新增的伏诺拉生等67个药品、原常规目录谈判降价的13个药品纳入乙类支付药品名单,调整后谈判药品纳入乙类管理的共136个,详见附件3;将谈判药品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继续保留在高值药品名单内,高值药品共18个药品,见附件4。以上各类药品的支付政策和经办管理均继续执行川医保发〔2019〕27号文件。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单行支付药品报销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水平。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制定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的适用病种和认定标准,另文发布执行。

(二)增加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19〕45号)关于动态调整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范围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轻我省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患者用药保障水平,根据国家谈判药品中“两病”用药调整情况,决定将德谷门冬双胰岛素等12个谈判药品(附件5)纳入我省城乡居民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统一执行国家规定。

三、扎实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一)各地要结合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按照国家医保发〔2020〕53号文件规定,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优先配备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畅通国家谈判药品进院渠道,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

(二)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要按规定做好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内药品分类挂网工作。各级医保、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和经办管理工作,确保参保人员从2021年3月1日起按新版药品目录享受待遇。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执行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及时开展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人员培训,确保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6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2019年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川医保发〔2019〕38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2018年国家谈判准入的17个药品仍按原政策由基金支付。

各地在国家《2020年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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