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金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医药控股天津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1205号)文件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定价药品的范围、形式和内容
(一)定价范围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09年版)》(以下简称"国家医保目录")中非处方药(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除外)。
2、调剂进入《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天津医保目录")的西药和中成药。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制剂;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天津医保目录》规定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
列入本目录的西药、中成药和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销售药品可以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为零;中药饮片价格实行差率管理,加价率应控制在25%以内。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列入本目录的药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委已制定公布价格的,按已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暂由经营者根据生产成本等情况自行制定价格。
(二)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和本目录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津价医药〔2005〕331号)同时废止。
附:天津药品定价目录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