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8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发改价格[2007]287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
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使用和价格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308号)有关规定,我委研究制定了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处方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予以公布,并自2007年11月15日起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产企业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并及时了解市场变化,发现实际购销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要报告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