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甘洛县永泰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店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二)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甘洛县永泰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二村药店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三)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甘洛县永泰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杏林堂大药房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四)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四川康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甘洛店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五)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甘洛县永泰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康弘药房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
(六)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甘洛县永泰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丰药房定点零售药店向我中心提交报告,自愿解除服务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该医药机构不再承担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职责,参保人员在该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现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