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对象
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正式营运3个月以上,根据自身条件、服务能力自愿申请。
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随时申请,即时受理。
三、所需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或中医诊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务许可证照复印件。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至少包含: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4.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改造完成测试验收材料。
5.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2)近3个月运营状况,医疗服务总量、总费用及人次情况(含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的服务量、费用及人次情况),门急诊及住院病人平均费用情况;
(3)预测分析纳入定点后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4)医保基金安全风险防范预案及措施。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向经办机构提交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并按规定上交纸质版与电子版材料。(可线下申请或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流程详见《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网上申请经办指南》)
2.业务受理。
(1)经办机构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2)审核合格确认受理的,出具受理回执及《宜昌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评估标准自评表》(见附件2);
(3)审核后确认需补充材料的,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并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申请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补正,逾期视为放弃此次申请;
(4)审核后确认不通过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3.组织评估。
(1)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的次月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通过书面、现场等方式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条件;
(2)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告知理由、提出整改建议,发放评估不合格告知书。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申请评估。
4.业务办结。公示期结束后,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医保协议。
五、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