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312号)文件精神,现将278种药品的补充规格剂型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企业,并于4月25日起执行。
一、此次公布的278种药品579个补充规格剂型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各级医疗机构和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执行。凡是现行零售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必须降下来,低于国家规定价格的一律不得提高。如还有其它规格、剂型的药品,各级医疗机构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自行作价销售,必须报我委下达价格后方可销售。
二、附表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
三、在药品招标采购中高于本次公布价格,按本次公布价格执行;低于本次公布价格的,按经批准的中标临时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经营和合理使用降价药品,同时要加强对本次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情况,请及时向我委(商价处)报告。
附件: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