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4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管理权限划分的规定,列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我局将按法定程序重新修订我省的管理目录,在新的《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公布之前,对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局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如已制定公布价格的,继续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尚未制定公布价格的,生产经营者应向我局申报核定价格。
二、退出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定价目录的药品,纳入我省定价目录的,我局将重新制定价格;未纳入定价目录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自主制定价格。
三、对《广东省政府定价药品目录》(粤价〔2006〕94号)、《广东省第一批新增政府最高限价管理药品目录》(粤价〔2009〕177号)与发改价格〔2010〕429号文定价药品目录重复的品种,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作价,虚列成本、虚高定价的,应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