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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10年天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12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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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天津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6/12   来源: 天津市发改委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电[2010]214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

 

  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要在严格审核成本的基础上,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严格审核药品定价成本,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核定或调整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在原申报资料要求的基础上,还必须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实际出厂价格的发票或相关证明资料,企业申报药品价格不得虚列成本、虚报价格,虚拟涨价理由。拟定价格方案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逐步推行定价前的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均不得以价格主管部门名义公示市场调节价药品价格,不得以价格备案、登记等名义出具书面证明。对已公示、备案、登记或出具书面证明的要进行全面清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本着诚实守信、合理获利的原则自主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持续开展药品价格调查和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和流通环节加价率变化情况,主动发现掌握实行市场调节价药品各环节的实际购销价格,对流通环节恶意加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曝光。

 

  三、清理整顿药品价格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安排,我委将对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复核。对价格与成本严重背离的,实际出厂价格、中标价格、实际结算价格和零售指导价格偏差较大的,以及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之间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进一步降低零售指导价格。对同品种不同生产厂家之间价格差异较大,同品种不同剂型之间比价不合理,同品种各规格之间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药品价格进行规范。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超过政府规定价格或中标零售价格销售药品,未经批准擅自涨价以及涉嫌谋取暴利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药品价格问题,安排专人接待和处理。对在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潜在矛盾要及时反馈我委价格综合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

 

  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加强药品价格管理,降低虚高价格,是全面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是“聚民心、惠民生、保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把药品价格监督管理作为当前一项大事抓好抓实。同时,要注意加强宣传,为推进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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