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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关于公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9/19 15: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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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医疗服务发展,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现将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将57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市医保支付范围并制定价格,医保支付标准同价格标准。附件1中所列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各级医疗机构的最高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根据《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31号)规定,放开以下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经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价格放开项目范围参照《烟台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2.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该独立医疗区域设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二)根据省卫健委、省医保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函〔2021〕99号)中“医疗机构上门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可以收取家庭护理出诊费,同时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收取护理费用。家庭护理出诊费(每名护士每半日收取一次)收费编码130600003,价格由派出医疗机构依据成本自主确定”的相关规定,此次一并公布该项目。

(三)将部分价格待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调整为医疗机构自主定价项目,参照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两年。

医疗机构拟定的特需服务项目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价格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三、其他事项

(一)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费系统调整,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三)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医疗服务项目信息变更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保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9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8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报告。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支付标准.xlsx

附件2:部分价格放开医疗服务项目.xlsx

 

 

烟台市医疗保障局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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