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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江苏省常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4: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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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实现重大疾病精准支付,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有关药品纳入医保特药用药管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主城区医保特药用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经省人社厅统一谈判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用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大病保险,下同)基金根据谈判价按以下比例支付: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其中,苏人社发〔2017〕346号文件发文前已纳入医保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仍按原支付比例执行。

二、符合医保特药使用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医保特药申请手续的参保人员,方可享受医保待遇。其中,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市内支付比例的基础上降低10个百分点;未办理市外转院(诊)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市外发生的医保特药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市内支付比例的50%支付。

三、医保特药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含职工医疗救助基金)、大病保险资金共同承担,分担比例原则上按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中上述基金(资金)的相互比重确定,具体为5:1,今后可根据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调整。

四、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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