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参保人费用结算
为保证参保人就诊便利,我市医保部门实行简单实效结算模式,对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宁医发〔2021〕40号文件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按照现有规定支付。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结算标准由参保人支付和医保基金支付两部分组成。发生的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关于支付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市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至2019年度历史费用发生情况,参考诊疗项目价格变动等政策性因素,经过专家论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指定的植入类高值耗材除外)的定额结算标准。
四、关于执行时间
宁医发〔2021〕40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