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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扩大完善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结算范围的通知(宁医发〔2021〕40号)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7/13 16: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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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关于参保人费用结算

为保证参保人就诊便利,我市医保部门实行简单实效结算模式,对于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宁医发〔2021〕40号文件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仍按照现有规定支付。

二、关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结算

单病种医疗费用结算实行定额管理。定额结算标准由参保人支付和医保基金支付两部分组成。发生的规定病种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参保人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在出院时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结算。

三、关于支付标准的确定

根据我市定点医疗机构2017年度至2019年度历史费用发生情况,参考诊疗项目价格变动等政策性因素,经过专家论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指定的植入类高值耗材除外)的定额结算标准。

四、关于执行时间

宁医发〔2021〕40号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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