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宏观管理,平衡好医疗事业发展需要和各方承受能力,在总量范围内突出重点、有升有降,推进长三角医保一体化建设规划,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68号)要求,经价格和成本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审议等调价程序,调整完善本市雾化吸入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雾化吸入等8个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价格见附件,调整后价格为本市一级、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其他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备注说明。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实行价格公示,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
宿州市医疗保障局 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