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切实保障生育对象合法权益,拓宽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有效提升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关于贵州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铜仁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试行)》,现特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12月5日(星期四)18:00前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李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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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2日